序 言
北京按摩医院创建于1958年8月,前身为“北京盲人按摩训练班实习诊所”,由中央政府设立,1986年11月,更名为“北京按摩医院”。1988年3月,划归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7年10月,注册为二级中医专科医院。2000年11月,注册第二名称“北京中医推拿医院”。2001年4月,列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2009年12月,升格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2013年2月,注册为“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
医院继承发扬中医传统按摩疗法,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经过六十余年探索与实践,逐步形成以推拿治疗为主,针灸、药物与物理治疗相结合的业务格局和特色,形成“一诊多疗”的诊疗模式,医院独创的“中医推拿按动疗法”列入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作为全国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资源中心,医院承担着全国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标准制订、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在党和政府及中国残联的关怀下,2013年4月,医院扩建项目列入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重点发展项目,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武圣北路10号,总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编制床位300张,医院将采取“一院两址”运营模式,努力建设成为一所集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于一体的三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
为建立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切实做好制定中医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医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条 医院名称:第一名称北京按摩医院(英文名称:Beijing Massage Hospital)、第二名称北京中医推拿医院(英文名称:Beijing Tui Na Hospital)。
第三条 医院拥有“一院两址”,旧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宝产胡同七号,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网址:http//:www.massage-hospital.com。
第四条 医院性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中医医疗服务,盲人医疗按摩师执业示范窗口单位,全国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资源中心和临床诊疗培训基地。主要职责是:
1.利用现代中医诊疗技术,为广大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临床科研、教学和培训工作;
3.承担有关高等院校临床带教工作,制订实施高校毕业生临床实习计划;
4.受中国残联委托,承担全国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标准制订、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5.协助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开展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骨干师资及考评员培养培训工作,开展本专业技术指导与学术交流;组织科研与业务理论研究;
6.承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注重在疾病治疗、预防和康复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残疾人大事业为宗旨。
第八条 医院核心理念:秉承“自然、健康、关爱”的服务理念和“专业、敬业、严谨、务实、厚德、仁爱”院训要求。
第九条 发展目标:建成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康复为一体的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三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向区域特色诊疗中心方向努力;发展成为全国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资源辐射中心、盲人医疗按摩研究中心、盲人医疗按摩国际交流中心、残疾人就业和人权保障展示中心、盲人手法治疗中心。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中国残联党组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6项投入责任和投入倾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下,接受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西城区和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行业管理,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和残疾人事业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注重在疾病治疗、预防和康复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发挥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资源中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和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合理合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基金安全。
(四)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承担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实施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六)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七)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九)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十)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中医药等政府部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按摩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聚焦残疾人主责主业,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委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组织完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系统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符合中医药学术特点,突出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理事会汇报工作,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按照上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要求,落实各项年度工作任务,并授受年度考核和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突出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五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内部机构的设立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办理。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六)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八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三十九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资金的具体额度确定,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晋升晋级,人员招录、人才引进、解聘、调动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八条 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中的中医药专家人数应占一定比例,依照章程运作。在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充分征询中医药专家意见。
第四十九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十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一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二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五条 薪酬分配: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
第五十六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八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五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六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七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对外公布患者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 医院实施成本核算与控制管理体系,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十三条 医院执行北京市医疗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全面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五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六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的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七十八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和“大医精诚”的优良传统,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专业、敬业、严谨、务实、厚德、仁爱”的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坚持残健融合、明盲共建,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七十九条 医院坚定中医药自信,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体现到医院宗旨和发展战略中,体现到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中,体现到医院建设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员工的行为规范中。
第八十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党委文化宣传部门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八十一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八十二条 将中医药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八十三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服务残疾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八十四条 医院院徽:突出医院手法治疗特色,双手相握组成一片绿叶,绿叶代表着“自然”,绿色代表着“健康”。寓意手法治疗是一种自然、安全、无污染、无创伤的绿色医疗,给患者带来健康;双手代表着医生对病人的“关爱”,也体现医院明盲职工之间的关爱。“自然、健康、关爱”是北京按摩医院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第八十五条 医院院庆日:8月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将章程草案或修订案以书面形式正式征求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五)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六)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八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2年5月11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