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依据《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我院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组织管理
(一)由科教处负责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列为科室考核内容,设专人管理,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医院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可采取学术讲座、外院进修、短期培训班、参加学术交流研讨会、学历教育、师承制教育以及自学等方式。
(三)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依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六、继续教育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
(二)不同级别的医院,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Ⅰ、Ⅱ类学分要求亦不同,对二级医院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是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学分(含传染病7分),其中,Ⅰ类学分7分,Ⅱ类学分18分,I、II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其他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结合岗位、职责的需要可选择参加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学习,年度不低于25学分,无项目类别及学分类别的要求。学分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科教处每年对本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年度学分进行一次审核。
(三)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获得25学分。在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同时,每2年还应完成《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少于25学分的国家级和市级项目。
七、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取医院、个人共同筹集的办法解决。医院每年按有关规定拨付继续教育专款用于购置专业书刊、更新教学设备、支付进修培训、本院办班、外出学术交流等费用。卫生技术人员承担一定的费用。
八、奖励与处罚
(一)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院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按院级质控一次处理。
(二)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分记录、学习内容虚假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